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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版主 / Nov 05 ,2007
標 題:公會規定黃金買賣要照牌價壟斷市場被罰款50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下載

http://www.ftc.gov.tw/ftc_adds/Open.asp?id=200608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第 1 則






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違反公平法處5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4月12日第804次委員會議決議,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對於以低價販售飾金之會員,以電話或派員親訪之方式,並發函全體會員,勸導勿以低於國際行情之價格銷售飾金,拘束會員自由決定飾金之銷售價格,影響臺北縣飾金交易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除命該公會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大約有550家會員,皆為臺北縣之銀樓業者,該公會每日以簡訊方式,將飾金買進、賣出之「參考牌價」、「黃金盤價」及「白金牌價」等價格資訊告知會員,其中「黃金盤價」係指不含利潤的「成本價」,即中信局、進口商或中盤商每日所提供的黃金價錢報價中最低者,「黃金盤價」係提供給會員作為向中盤商或中信局等黃金供應業者進貨時的參考。該公會表示,其所訂定飾金參考牌價僅提供會員作為訂價的參考,不具有拘束力,惟亦承認如遇有會員長期掛出低於或幾近國際行情之金價銷售飾金,而影響附近同業之權益,該公會將會委請當地之理監事幹部前往銀樓瞭解低價之原因。實際上亦曾有銀樓業者因所訂定之飾金價格低於「黃金盤價」,經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以電話或派員拜訪方式勸告該銀樓業者應維護同業間之和諧,勿以低於「黃金盤價」之價格銷售飾金,且該公會另於94年8月29日發函給全體會員,勸導會員勿以低於國際黃金行情之價格銷售飾金。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案依照調查結果,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確有透過理事長及理事等以電話或派遣幹部親訪,或以該公會名義發文等手段勸導會員、約束會員對於飾金銷售價格之情形。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雖然以會員若長期以低於或幾近國際行情之金價銷售飾金,則其材料來源、成色可能有問題,抑或將差價加入加工費欺騙消費者,主張該公會前開約束會員行為之正當性;不過,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儘管每日國際金價均有波動,銀樓業者銷售飾金之直接成本,會因為其材料來源、購入時間之差異而有顯著不同,而各家銀樓業者之管銷成本亦有差異,所面臨之市場環境與競爭狀況及所採取之商業策略均不相同,所以飾金的價格競爭不僅不會妨礙市場機能運作,反而有益於消費者利益。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臺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對於以低價販售飾金之會員,以電話或派遣幹部親訪之方式,勸導勿以低於國際行情之價格銷售飾金,並發函警告全體會員勿以低於國際行情之價格銷售飾金之行為,將使銀樓業者傾向不以低於國際行情之價格銷售飾金,形成價格下限,並對正常之價格競爭行為產生寒蟬效應,進而影響相關市場內飾金交易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本文對於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頁
版主回覆 / Nov 05 ,2007
今天黃金回收牌價一錢2850.本公司一錢收購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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